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不可以。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4、《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97年8月8日豫政〔1997〕4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5、法律分析:河道采砂管理是指为防止在河道内滥采、乱挖砂石导致的毁滩塌岸、河势恶化对河道防洪和航运安全造成影响,通过技术、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或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砂石资源的储量设置短期采矿权,由土地储备机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完成土地平整以及砂石开采工作,产出的砂石资源交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以公开方式进行有偿处置,处置所得归国有。
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不服从单位工作分配、无理取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经待岗处理后重新上岗时不服从单位统一安排的,给予解聘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西宁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申请人携带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管好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砂石、粘土矿活动和破坏周边生态环境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因河道采砂作业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行为的防范、修复措施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非法采砂、破坏性采砂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
如果是个人开采,还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局申请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均适用本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收缴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应逐级上解。上解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矿山环保管理制度
1、法律分析: 井下矿山要做到“五无、四化、一整齐”,即无壁粉、无积水、五石块、无粪便、无杂物道规格、电气线路、管道安装、运输轨道标准化料堆放整齐。
2、第二条 矿山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企业管理制度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第三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3、摘要 根据国务院“环境监督管理实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精神,作者提出:国土资源部应承担矿山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设立矿山环境处,并赋予五项职能。建立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矿山环境管理模式。
4、在政府引导和管理上,积极运用ISO14000的环境质量标准及“3R”(Reduction、Reuse、Recycling)和“4E”(Economy、Energy、Ecology、Efficiency)原则[5,6]。
5、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新办矿山企业,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评价后建设,尽可能降低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灾害发生机率。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建筑用砂石资源的管理,规范其开采活动,保护采矿权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2、减、免、缓缴管理费的申请,须经市矿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省地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管理费的分成和使用第十条 市、县矿产管理部门收缴的管理费,按《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成。
3、砂石资源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砂石资源开发和管理制定的行政法规。该办法分别对砂石资源的勘探开发、开采利用、保护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砂石资源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目的是规范我国砂石资源的勘探开发、开采利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行为。
4、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勘查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