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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与政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

发布时间:2024-07-03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对执行本条例、保护矿产资源有贡献者,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浪费者,予以处罚。第六条 州、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本条例。青海省地质矿产局对本条例的执行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

1、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政策 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

3、如《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的“加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措施中提出了推行总量调控制度;实行分类和分区勘查、开采制度;严格最低勘查投入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严格项目审批;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调查研究等更加明确的政策措施方向。

4、其中,包括矿产储量审批管理、地质勘探规范的组织制定、矿床工业指标的审批下达与管理、矿产资源的价值核算和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等项工作。 (2)矿产资源综合分析与政策研究制定。其中,包括矿产资源的形势分析和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制定。 (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其中,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矿产资源经济区划工作。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

3、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5、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