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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变更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变更)

发布时间:2024-07-16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9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2、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一部于1997年11月29日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法规。该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辽宁省的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以保护环境和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发展。2002年5月30日,随着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的修订,条例内容进一步完善。

3、五)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将第八条修改为:“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应持勘查许可证到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探矿权人新发现的矿产,应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勘查工作结束后应依法将有关资料汇交相关机构。

4、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采矿权管理

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期限】是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进行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届满前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制度】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横向流通行为的基本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横向流通,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只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是指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市场所进行的全程管理。

矿产开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一)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有两种: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有偿出让和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1、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是福建省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专门用于管理和监管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该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管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2、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3、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十条 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本省各地凡与本办法相违背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6、图4 2005年福建省地质勘查投入情况图 (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 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 2005年以来,全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储量监督管理力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予批准立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