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除外。
第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资源;(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三)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分析:关于矿业权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根据安字【20xx】7号《关于印发县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我局作实际,特制定本局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矿政执法监察】2010年3月,市政府印发了《焦作市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焦政办〔2010〕86号)和《焦作市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对非煤持证矿山进行集中治理整顿通告》,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共排查出非法采矿点439处,依法取缔非法采矿点439处。
六打六治专项行动是指: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
矿山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开采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总理***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简称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全民所有制单位,下同),必须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矿产勘查管理,维护勘查秩序,保护勘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区域地质调查等工作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松石资源保护,推进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松石资源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根据《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保障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地位,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发展,加强对个体采矿户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第五条强调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体现了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责任。第六条提到,各级政府有责任保护煤矿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协调各方关系,及时处理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第七条说明河北省煤炭工业厅作为省级煤炭工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地方煤炭工业的统一管理。
3、河北省地方煤矿的资源管理在第二章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全省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利用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煤炭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统筹规划。其中包括新探明并可划归地方开采的地质储量(第一项);未列入国家统配煤矿规划的煤炭资源(第二项);以及尚未完成勘探的部分(第三项)。
4、河北省地方煤矿的开办条件和审批程序在《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中有详细规定。首先,开办地方国有煤矿需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七条)。
5、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规定严格,旨在维护采矿行业的秩序和安全。首先,对于无证擅自开采的行为,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合格证,将被勒令停止开采,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是一定的惩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