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提高勘查效果和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保护合法的探矿权不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 定, 制定本办法。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
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石油;烃类天然气(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烃类天然气);油砂、沥青。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中,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应比照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首先,第七条强调了所有在本市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遵循的程序。它们必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申请,获取勘查许可证,这是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对于国家计划项目的勘查活动,第八条有着特别的规定。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1、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第三条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2、第十一条生产计划按计划期限长短可分为中长期计划(3-5年、10年规划),短期计划(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月度计划)。中长期计划:参照本行业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定企业生产发展战略目标和体现企业战略方向的发展性计划,是指导企业煤炭生产发展的篮图。其具有展望性、预见性和纲领性的特点。
3、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工作由多个部门负责规划和管理。首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大型煤炭基地的矿区规划上扮演重要角色,他们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过专家预审后,提交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审批,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优化全市煤炭资源开采布局。落实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在元宝山区划定的“平庄国家规划矿区”;将煤炭资源储量大、开采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的煤炭矿业集中区划为重点开采区,实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中鼓励的新技术、新方法。
5、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
6、关于职能划分,市煤炭管理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系密切。他们共同负责煤炭行业的规划编制,包括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开发规划。根据《煤炭法》,市煤炭管理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作拟定这些规划,后者则负责相应的审查和申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最新修订本
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就《修订草案2019》公开征集社会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向自然资源部提交了6条建议。
2、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法律。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5、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二章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流程。首先,第十二条强调了国家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勘查登记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部分特定矿种可由授权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以下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国家规划矿区和对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矿区内的矿产;领海及中国管辖海域的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以及列入附录的特定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需经国务院指定机关审查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4、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5、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开采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等。
6、取得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需通过考核,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申请资格考核者需满足一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并且有地矿行政管理经验。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需具备法人营业执照、一定数量的合格代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就是将安全生产要达到的目标,用一个个具体的目标值(千人重伤率、损失工作日、整改率等)规定下来,然后实施与考评。(1)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五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指出,对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当其勘查投资金额小于500万元人民币时,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证。这一规定旨在有效分配资源与简化审批流程。
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 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二)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勘查登记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